王朝威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重伤判处缓刑
来源:王朝威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5
浏览量:756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与诉讼。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陆路犯有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某能坦白交待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积极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在归案后及今天的庭审过程中都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能真心认罪、悔罪。被告人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有悔改的诚意并自愿认罪。在会见被告人的时候,其对自己一时冲动所犯罪行表示悔恨之意,并下定决心,以后一定会吸取教训,痛改前非,好好做人。

二、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在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应与社会上的故意伤害犯罪有所区别。被告人与被害人因在工作中产生口角纠纷,中午出去遇到后又发生争吵并打架,打架时双方都是赤手空拳打了几下,被告人就踢了被害人一脚,没想到会造成这样的后果,按照被告人当时的心态,也只是想教训被害人一下。被告人在供述中也说了,真不想把他打成这个样子。从此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造成这样的伤害后果也不是被告人所期望的结果。

四、被告人的家属对被害人的损失给予了积极的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在案件发生后,被告人的家属积极主动的与被害人进行协商并达成了赔偿协议,虽然被告人家庭非常困难但家人还是东凑西借赔偿了被害人,一定程序上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考虑到与被告人原来是同事并是很好的朋友,一时言语冲突发生矛盾而导致打架受伤,这都不是双方所想要的结果,现在被害人也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强烈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最新修订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对达成和解协议的公诉案件可以从宽处罚。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较好。作为被告人的工作也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遵章守纪,是个优秀懂事的员工。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综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无前科劣迹、对被害人也进行了积极的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辩护人恳请法院能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并能判处缓刑。谢谢!

辩护人:王朝威

2013110

此案件被告人的作案时间与实际年龄只相差一天,但其户口本、身份证的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身份证上的年龄登记的是阴历生日,辩护人在庭前搜集了村证明、卫生室接生人员证明及防疫记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虽然造成了被告人重伤且构成八级残疾的情况下,杭州市南湖区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予以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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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威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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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朝威
  • 执业律所:
    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3*********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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